2024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举办呼伦贝尔市2024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特聘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进行现场授课。在答疑环节,曹石林针对培训人员关注的四个实操难题进行了解答。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已注销的供应商是否还具有质疑、投诉、举报的资格?
答:企业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随之终止。这意味着,注销后的企业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因此也无法参与任何需要企业主体资格的活动,包括政府采购活动等,自然也不符合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资格。
2.3C认证应该如何设置?3C 认证可以加分吗?3C证书的强制性是否可以理解为没有3C 证书要直接废标?因资格项是对投标人的要求,所以3C 认证不能作为资格项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3C 认证是产品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应将3C 认证设置为实质性要求,采购标的属于3C认证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响应)无效。
3.某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车辆加油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约为860万,用于日常公路养护,单位下设17家分支机构,采购地点需为该市内13个旗市区,不同地点使用就需要供应商在每个旗市区都能提供加油服务,关于本次采购项目有以下几点问题:
(1)由于能符合各个地区提供加油服务标准的只有中国石油一家供应商,能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如不能采用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如何进行采购?
(2)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下设17家分支机构,共有530多台车辆,累计采购金额较大,仅有中心一个采购账号。由于单位特殊性,无法预计每月需修理车辆及金额,每月月底由分支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上报需修理车辆及金额,再有中心唯一账号进行直接采购,该采购方式可否继续进行?
答:多频次、小额零星,需要确定多名入围供应商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问题所述项目情形,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条规定的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建议采用该方式采购,并采用单价合同结算。
该地区提供加油服务的供应商不应只有一家,只是满足所有加油作业点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项目可以征集多家供应商入围,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在符合加油作业点要求的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只有“信用中国”为官方法定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也会体现非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比如3万以下的罚款等,对供应商会有哪些影响?法人本人如果有重大失信,对法人所在公司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依法限制(拒绝)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是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该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限制性情形,《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提出了意见,不应扩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限于供应商,也未扩大到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